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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工程合同中固定总价约定的结算效力分析

建设工程合同中固定总价约定的结算效力分析

在建设工程领域,固定总价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计价方式,其核心在于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工程总价款作出明确、固定的约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固定总价约定在工程结算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,通常应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。

固定总价合同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。合同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,对工程范围、质量标准、工期及价款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,固定总价即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若无重大变更或法定事由,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调整总价,这有助于维护交易稳定性和可预期性。

司法实践强调固定总价约定的优先性。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中明确,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,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这体现了对合同约定的尊重,避免了因单方申请鉴定导致的诉讼拖延和成本增加。

固定总价并非绝对不可调整。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、工程量增减或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形,合同双方可协商调整价款。若固定总价约定存在显失公平、欺诈或违反强制性规定等情形,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。

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固定总价约定是结算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,既保障了合同稳定性,又体现了法律对意思自治的尊重。合同双方应在签约时审慎明确工程范围和风险分配,以防范未来争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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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-10-19 06:07: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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